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6號
- 原告
- 李滿女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建祥即阿吉快餐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再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於起訴狀雖已表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4萬7,704元。惟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所請求之94萬7,704元之各組成項目及各項目之金額(如未給付之工資為多少金額、未給付之加班費為多少金額、精神慰撫金為何等)及其訴訟標的(即各項目所依據之請求權基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原告應暫行繳納之裁判費數額,起訴尚不合程式,應以書狀補正「訴之聲明」中所稱94萬7,704元之組成項目及金額(即附表編號1)。原告並應補正能特定被告或其組織之正確資料(即附表編號2),及按附表編號3所示內容詳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權基礎及檢附之佐證,並提出繕本(除送達被告使用之繕本1份外,應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另提出繕本2份予勞動調解委員)。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裁判費之計算,應補正下列事項: ⑴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所明定。 ⑵原告訴狀之原因事實及法律關係欄僅記載:「申訴依照勞基法的工資與加班工資」、「申訴阿吉快餐涉有職場霸凌身體傷害、精神言語攻擊誹謗、公然侮辱等」,並未表明各項具體特定之請求金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正確之裁判費,請原告補正請求之項目及各項目欲請求多少金額。 2 補正被告正確名稱: ⑴本院依職權查詢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尚查無「張建祥」、「阿吉快餐」、「張建祥即阿吉快餐」,請提出所稱「張建祥即阿吉快餐」之最新營業登記抄本及負責人「張建祥」之戶籍謄本(記事欄部分勿省略),以確認被告有無當事人能力,並據此補正表明本件被告之正確登記址及住所。 ⑵請查明「張建祥即阿吉快餐」之組織型態究係獨資或合夥。 3 就勞動契約之原因事實,應補正下列事項: ⑴原告任職被告之起迄時間為何?從事何工作? ⑵在被告處工作時,每月工資為何?每月幾號領薪?計薪方式為何(月薪或時薪)?為全時或部分工時(臨時工)? ⑶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有無簽立書面?若有,請提出完整之書面勞動契約及相關附約之繕本(勿將正本直接寄送至院)。 ⑷兩造間之勞動契約目前是否仍存續?是否已於何時終止? ⑸就原告請求「積欠工資」部分: 積欠未給的「工資」數額係如何算出?有無薪資給付明細及匯款紀錄?又是積欠何月或何日的工資? ⑹就原告請求「加班費」部分: 原告是平日工作日的「什麼時候」到「什麼時候」為加班?或是假日的「什麼時候」到「什麼時候」為加班?加班之日期為何?原告主張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何及如何算出(即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所得,另應說明該數額係如何計算得出,並提出計算式)? ⑺就職場霸凌部分: 發生之日期、地點、原因為何?所依據之請求權基礎為何?是否係請求精神慰撫金?請求之金額?用以證明該事件之證據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