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441號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15年度司促字第441號
- 債 權 人
- 捷星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勝雄
- 債 務 人
- 耀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坤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1,282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