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5號
- 聲請人
- 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倍安利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指定代表人 陳英傑
- 相對人
- 王崇諺即王柏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聲 請 人 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法定代理人 陳英傑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聲 請 人 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法定代理人 倍安利投資有限公司設同上指定代表人 陳英傑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