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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鍾世芬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林舒妍
代理人
丁映圻律師
相對人
劉正仁
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115 年度家調字第146 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7 月10日下午3 時24分在本院斗六調解室三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調解委員 陳建宏、廖敏棋到庭調解關係人:聲 請 人 林舒妍 到代 理 人 丁映圻律師 到相 對 人 劉正仁 到代 理 人 劉家榮律師 到兩造調解成立,同意之調解內容如下:

一、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劉O心(民國000 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劉O觀(000 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改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二、自115 年7 月1 日起相對人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金額依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 年度家非移調字第38號所定金額自新臺幣(下同)10,000元調整為15,000元,並負擔未成年子女學雜費(以學校開立單據為憑)。

三、兩造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約定如下:相對人於115 年7 月28日前給付聲請人350,000 元剩餘財產。

四、除前開約定外,兩造均願拋棄關於婚姻事件所生之財產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聲 請 人 林舒妍聲請人之代理人 丁映圻律師相 對 人 劉正仁 相對人之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庭

上揭筆錄經法官審核,准予核定。

★請注意:有關人事案件(例如:認領、收養、終止收養、離婚、監護、輔助、姓氏變更等)或不動產登記事項應於調解(和解)成立後30日內向相關機關辦理登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葉嫚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葉嫚蓁

法 官 鍾世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葉嫚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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