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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1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楊昱辰

原告
劉濬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金保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核與前述規定不合,不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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