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黃麗雲
- 代理人
- 張嘉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㈠項所示費用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㈡至項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繳納本件聲請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 00元 (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 時退還)。 ㈡應詳細閱讀下列說明、補正事項,並以條列方式,逐項照實記 載補正,所提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 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否則難認聲請人已 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㈢提出雄店興業社相關登記證明文件、聲請更生日回溯5年間之於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證明(如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營業稅 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 配盈餘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及 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帳冊)影本,並製作上開期間 內各月收支、利潤明細表。 ㈣提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如為農保、漁保、公保、軍保亦應提 出相關證明)、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下稱聯徵中心信用報告)。 ㈤提出新申請受扶養人曾○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如為農保、漁保、公保、軍保亦應提出相關證明)、113年度 及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㈥提出本件聲請前二年(即113年1月13日起,下同)內所得(包 括海外所得)、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薪資單、薪資明 細表、薪資袋、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若已提出則免,無 法提出應說明理由)。 ㈦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公司行號或機關、職稱及工作內容,每月 薪資結構及數額(遭強制執行或預先借支之扣款仍應計入)、 是否領有績效、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提出公司行號或機關出 具之在職證明。 ㈧本件聲請前二年起迄今如有從事其他兼職工作,應說明平均每 月兼職收入為何。 ㈨聲請人如領有專技執照、技術士證照、職業駕駛執照、其他專 業資格認證,應提出證明影本。 ㈩提出本件聲請前二年起迄今,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曾○翰等2人於 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戶)之交易明細資料或存摺影本(應含存 摺封面、內頁明細及定存頁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 ,如無法補登,亦應說明理由,亦不要以久未補摺等理由拒絕 提出最新資料;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 向該金融機構申請並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請勿遺漏任 何帳戶。 說明本件聲請前二年起迄今,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曾○翰等2人是 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 租屋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 利機構之補助(如台塑六輕敦親睦鄰基金)?若有,其期間及 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 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 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曾○翰等2人之「中華民國人壽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聲請人如有以要保人身分投保則應陳報更生聲請前二年平均 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及繳納方式、現存之保險單價值準備金及 解約金金額、如有以保險單辦理保單質借,則應陳報保險單號 碼、質借金額;若有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 (原為聲請人)為他人,應逕向保險公司查詢變更當時之保單 價值準金後陳報本院,並提出相關資料。 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曾○翰等2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 資料(請逕向該公司申請,相關申請方式請參閱該公司官方網 站),暨自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 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曾○翰等2人是否有為外匯、期貨、基金 、股票、債券、ETF、其他洐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投 資之金額為何?並應說明目前持有之種類、數量及其現值、淨 值為何,並提出相關投資證明文件。 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曾○翰等2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 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現金、定期存款、互助會款、汽機車 、珠寶金飾、黃金、貴金屬、古董、藝術品、著作權、專利權 、商標權、加密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 如汽機車行照、證書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 產亦請註明。 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組 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或信託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 ,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 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 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說明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之變動,包括但不限於:處分財產、償還債務、變更保 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受清償、受賠償或保 險理賠、免除他人債務、為他人提供擔保等,如標的係不動產 ,應載明地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 債證明文件。 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及與該車輛相同 廠牌、出廠年月、型式、排氣量車輛之二手車價(得以網路二 手車網站查詢資料為佐),請勿以車輛出廠過久,已無價值等 由拒絕提出。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 人尚未列入債權人清冊,應重新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即含已 列入及尚未列入之債權人)及與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債 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說明就現居住之處所,聲請人是否支付(或分擔)租金,如有 ,併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如無,應說明得無償使用之原因。 依上開前置協商時所提出聯徵中心信用告所示,聲請人前曾與 債權人前置協商成立,並於111年9月5日因「清償」而結案, 是應予說明,何以未記取前車之鑑又在未及5年之間,再致自 身財務狀況陷於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窘境。 說明本院115年度消債調字第12號調解時,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列每月生活費用僅約1萬元、每月扶養2名子女 之扶養費用為1萬元,合計為2萬元,何以僅相距5月,於本件 聲請更生時,每月生活費用及1名子女扶養費用合計增加為27, 927元(以115年度勞保投保薪資29,500元計算,即每月可清償 之能力由9,500元遽降為1,573元)。 說明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及如何能確實 履行更生方案(如有保證人或其他擔保)。 本件聲請狀及附件如有更正,請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更正後之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