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95號
受 裁定人
- 即原告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秀英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按他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此均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於起訴狀上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如被告應給付原告多少錢、何契約無效、確認與被告間之何法律關係存在、欲撤銷何種法律關係暨明示撤銷之範圍等),於法自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按他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