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2號
- 原告
- 社團法人中華白花文心蘭產銷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瑞興
- 原告
- 藝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瑞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詠然、林威辰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即其訴之聲明第1 項),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 年6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