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23號
- 原告
- 蔡憶倫
- 訴訟代理人
- 蔡得謙律師
蔡奕平律師
洪慧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宗翰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6,318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381,000元(拍定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363元,原告僅繳納66,318元,尚不足45,04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