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64號
- 原告
- 劉濬豪
- 被告
- 蔡金保 年籍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以蔡金保為被告,然原告起訴狀載被告蔡金保年籍不詳,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6日以115年度補字第17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被告蔡金保之年籍資料,而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2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查,而原告迄今並未補正,為起訴不合程式,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