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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調字第41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李承桓

聲請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聲請人訴請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李秋燕(即被代位人陸有興之配偶)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已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應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人應於書狀當事人欄補正「全體被告」之完整姓名、住所或居所,供本院特定被告、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送達訴訟文書,聲請人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附具補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到院。並請查報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製作附表供參。

四、聲請人應提出雲林縣○○鎮○○○段000地號、260地號、261地號、265地號土地、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2945地號土地、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以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五、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乃以整個遺產為一體,以廢止或消滅對於該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無容於遺產分割時,仍就特定遺產維持公同共有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第2457號判決參照)。查聲請人聲請代位分割遺產,應將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列為分割標的(例如未保存登記建物、存款、現金)為分割標的,請確認並具狀更正所欲分割之標的及訴之聲明,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須依被代位人及繼承人之人數)。

六、請提出被繼承人李秋燕於113年2月15日死亡時之債權計算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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