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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6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2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欣雲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呂建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之請求非為一定之金額,依上述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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