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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88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7 日

債權人
林均璋
債務人
吳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2 、3 項及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建映有限公司、東森新零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等債權及債務人之車輛(未陳報車輛所在處所),並調查債務人之勞保、郵政、銀行存款及集保等資料,並於查詢有效果時逕予強制執行等語。惟該第三人公司所在地設於台中市、新北市中和區(薪資),則得由應執行標的所在地即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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