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聲字第78號
- 聲明異議人
- 呂威城
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其與相對人張碧華間確定執行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明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聲明異議。
理由
一、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條規定繳納裁判費,並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
二、查異議人對於本院115年6月15日所為115年度司執聲字第78號裁定聲明異議,未據繳納新臺幣1,000元,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