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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聲字第78號

確定執行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9 日

聲明異議人
呂威城

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其與相對人張碧華間確定執行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明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聲明異議。

理由

一、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條規定繳納裁判費,並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

二、查異議人對於本院115年6月15日所為115年度司執聲字第78號裁定聲明異議,未據繳納新臺幣1,000元,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執聲字第78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執行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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