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80號
- 聲請人
- 李秉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素惠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惟查,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清償期為民國119年12月30日,尚未屆清償期,有本票影本在卷可稽。本件聲請人即尚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則其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