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20號
- 聲請人
- 張正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賴鐵強即奕新工程行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且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賴鐵強即奕新工程行已於民國115年1月28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對其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