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5 日

聲請人
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倍安利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表人 陳英傑
相對人
温崇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聲 請 人 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法定代理人 陳英傑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聲 請 人 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法定代理人 倍安利投資有限公司設同上指定代表人 陳英傑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