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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鍾世芬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林楷倫 住苗栗縣○○市○○路0000巷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代 理 人 葛彥麟律師
代 理 人 阮聖嘉律師
代 理 人 林昱晴律師
相 對 人 陳怡如  住雲林縣○○鄉○○村○○路00巷0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代 理 人 王郁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 115年度家調字第182號離婚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3日下午2時整 在本院斗六調解室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調解委員 陳建宏、廖淑貞 到庭調解關係人:聲 請 人 林楷倫 到聲請人代理人 阮聖嘉律師 未到聲請人代理人 葛彥麟律師 未到聲請人代理人 林昱晴律師 到相 對 人 陳怡如 到相對人代理人 王郁晶律師 到兩造調解成立,同意之調解內容如下:

一、兩造同意離婚。

二、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林O辰(民國000 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並由相對人擔任主要照顧者及與上開未成年子女同住,關於上開未成年子女之日常生活事務、金融機構開戶及帳戶管理使用(含提款卡及存摺之申請、遺失補發、換取等)、辦理學校教育(含入學、補習、才藝學習)、申請電信門號、申辦助學貸款、戶籍遷移、學籍變更、申請各項社會福利補助、醫療(含住院、手術)、保險(含全民健康保險)、申請護照及出國旅遊等親權事項由相對人單獨決定,其餘事項由兩造共同決定。聲請人得依附表所示之時間及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三、聲請人願自115年8月1日起至未成年子女年滿20歲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未成年子女林O辰之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12,000元,給付方式為匯入未成年子女林品辰帳戶(台北富邦銀行虎尾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由相對人代為管理使用。如連續有2期金額遲未給付,其後4期視為全部到期。

四、兩造名下財產各自擁有,債務各自負擔,不另為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

五、兩造均願拋棄關於婚姻事件所生之財產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六、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聲 請 人 林楷倫 聲請人代理人 林昱晴律師相 對 人 陳怡如 相對人代理人 王郁晶律師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庭

上揭筆錄經法官審核,准予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書 記 官 葉嫚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葉嫚蓁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法 官 鍾世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嫚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聲請人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會面之時間及方式:
一、時間:
(一)民國118年 8月31日前(未成年子女就讀小學前),平日:每
      月第一、三個星期六上午9時起至同日下午8時止得會面、
      出遊。
      民國118年 8月31日後(未成年子女就讀小學後),平日:每
      月第一、三個星期六上午9時起至星期日下午6時止得會面
      、出遊、同宿。
(二)農曆春節期間,自農曆除夕上午9 時起至初二下午6 時止
      ,得會面、出遊、同宿;農曆春節連假期間前開一、(一
      )之會面交往暫停。
(三)未成年子女就讀小學之後,寒、暑假期間,寒假(不包括
      過年期間)得另增加會面交往時間3日,暑假得增加會面
      往時間10日,會面交往時間於假期開始2週前,由兩造協
      議,並得分段為之。惟未成年子女之生活及行程安排仍應
      以學校正式課程與重大活動為優先。
      ㈠寒假增加會面交往期間若協議不成,寒假增加會面交往
        3天自寒假開始的第5日起上午9時至寒假第7日下午6時
        止,會面、出遊、同宿。
      ㈡若寒假開始的第5日起上午9時至寒假第7日下午6時止遇
        農曆春節期間,則自農曆春節初六上午9時起至初八下
        午6時止,會面、出遊、同宿。
      ㈢前開㈠、㈡協議不成的寒假增加會面交往期間,平日之
        會面交往暫停。
      ㈣暑假增加會面交往期間若協議不成,暑假增加會面交往
        10日,自暑假開始的第5日起上午9時至末日下午6時止
        ,會面、出遊、同宿,前開連續會面期間恰逢平日,平
        日之會面交往暫停。
(四)會面交往期間若遇學校活動或課程,由兩造另行協調其他
      時間會面、同宿。
(五)未成年子女年滿15歲以後,會面交往之時間及方式應尊重
      其意願。
二、方法:
(一)依上開時間見面(得為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行為
      ,並得出遊及同宿),由聲請人至統一超商褒忠門市( 雲
      林縣○○鄉○○村○○路00號)或相對人工作地點(雲林縣
      ○○鎮○○里○○路000號)接回未成年子女,會面時間結
      束時,由聲請人將未成年子女送回統一超商褒忠門市,待
      相對人接回。
(二)3C產品(包括但不限於手機、平板、電腦、智慧型手錶),
      聲請人應待未成年子女就讀國中後,始可贈送。
(三)聲請人應於每次會面前3 日通知相對人,確認當次會面交
      往聯繫事宜。
(四)相對人應備妥未成年子女健保卡,於會面交往時間開始時
      由相對人將健保卡交付予聲請人,會面交往時間結束時,
      由聲請人將健保卡交還予相對人。
(五)未成年子女就讀國中前,若未成年子女欲與聲請人以電話
      、通訊軟體、網路視訊等方式為非會面式之交往,相對人
      應盡其義務提供手機、電腦等通訊設備以利聲請人與未成
      年子女通訊。
(六)相對人願於118 年9月1日前,於每月第二、四個星期五傳
      送未成年子女的照片給聲請人。農曆過年期間,聲請人與
      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期間應傳送未成年子女之照片給相對
      人。
(七)未成年子女地址、電話、學校如有變更或有重大醫療情事
      ,相對人及其家人應隨時通知聲請人。
三、遵守事項:
(一)兩造不得有危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相對人應於聲請人行使探視權時,準時將子女交付聲請人
(三)聲請人應於探視期滿時,準時將子女交還相對人。
(四)相對人若未遵守上開規定(無正當理由阻止聲請人會面照
      顧); 或聲請人如違反前揭會面交往之規定(或未準時交
      還子女),為不友善合作父母,推定為不適任之親權人,
      對造得依家事事件法第104 條以下規定請求酌定親權之行
      使;或請求變更或禁止繼續會面交往,或減少會面照顧之
      次數。
(五)聲請人應尊重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有關宗教信仰之教育。
(六)兩造不得對未成年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此舉會傷害
      稚子之人格)。
(七)如未成年子女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而相對人無
      法就近照料時,聲請人應為必要之醫療措施,即聲請人在
      其會面交往過程中,仍須善盡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義
      務,並應盡速通知相對人。
四、備註:
    兩造均須遵守本調解筆錄附件之指示,並盡力協調並幫助會
    面交往之進行,以期給予未成年子女最佳之成長環境。
★請注意:有關人事案件(例如:認領、收養、終止收養、離婚
  、監護、輔助、姓氏變更等)或不動產登記事項應於調解(和
  解)成立後30日內向相關機關辦理登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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