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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楊昱辰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廖峰淯
代理人
蔡昀圻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惠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00
  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聲請人應提出「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
  權人清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㈢聲請人應提出「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明細)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㈣依聲請人陳報目前任職「一鋒電器工程有限公司」,請據實陳
  報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是否領有年終、三節獎金、紅利或
  其他獎金等?若有領取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紅利或其他獎金
  ,請提出該獎金之明細單。並請聲請人提出114年11月至115年
  1月份之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
  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以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
  提出證明。
㈤提出「聲請人本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
  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113
  年1月28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
  ,『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若存摺影印後未清晰,請提出向金融機構申請之歷史交易明
  細到院),切勿以翻拍之畫面提出於本院!。
㈥提出「1個月內申請」之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
  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所
  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
  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
  費繳費證明、每月繳交保險費之金額、保單質借情形,並提出
  『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
  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
  亦請註明。
㈦陳報「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失業
  補助金、失業救濟金、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
  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
  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
  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
  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㈧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說明目前持有之期貨、基金、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淨
  值為何與相關證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
  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暨自113年1月起迄今所有
  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
  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
  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與期貨、基金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
  文件。
㈨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並提出下列車輛
  之現值估價單:
 ⒈車牌號碼:000-0000(SUBARU廠牌、2017年出廠)
㈩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請聲請人據實說明與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廿一世
  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創鉅有限合夥、土地銀行北港分行
  、台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之債務,是於何時成立?
請查明聲請人所列債權人清冊中之「土地銀行北港分行」,是
  否應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誤繕?【因土地銀行北港分行
  於調解案件中陳報,聲請人所欠之該筆債務種類為「紓困貸款
  」,該筆債權正確債權人應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紓
  困貸款),見調解卷第87頁】」;若係誤繕,請重新提出一完
  整且正確之債權人清冊到院。
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
  利部公告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5,515
  元之1.2倍即18,618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
  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以
  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陳報聲請人目前設籍之戶籍地(雲林縣○○鄉○○村○○路000
  號),該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
 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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