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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陳秋如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暖喻
代理人
康志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㈠項所示費用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㈡至項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繳納本件聲請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
  00元 (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
  時退還)。
㈡應詳細閱讀下列說明、補正事項,並以條列方式,逐項照實記
  載補正,所提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
  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否則難認聲請人已
  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㈢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前置協商
  機制協議書所示,聲請人曾與金融機構債權人成立前置協商,
  且已毀諾,故應說明協商成立(114年4月21日)及毀諾時聲請
  人從事何工作及平均每月收入(含補助)、毀諾之具體原因(
  約定114年5月10日為首期繳款日,何以同年6月11日即經債權
  人通報毀諾,期間扶養費及生活費究有何變動,致使每月無法
  清償原所估算可負擔7,476元)及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並提出與前開說明相關證明。
㈣提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李○沛、李○安等3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如為
  農保、漁保、公保亦應提出相關證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
  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    
㈤受扶養人李○沛、李○安之扶養義務人(指法定之扶養義務人,
  非僅指實際負扶養義務人)各為何人、身分關係,受扶養人如
  非與聲請人同住,應說明聲請人給付扶養費之方式為何,並提
  出相關證明(身分關係應以戶籍謄本為證;聲請人給付扶養費
  如係匯款,提出匯款證明,如係現金交付,應由受領人出具證
  明文件)。 
㈥提出本件聲請前二年(即112年11月26日起,下同)內所得(包
  括海外所得)、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薪資單、薪資明
  細表、薪資袋、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若已提出則免,無
  法提出應說明理由)。
㈦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公司行號或機關、職稱及工作內容,每月
  薪資結構及數額(遭強制執行或預先借支之扣款仍應計入)、
  是否領有績效、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提出公司行號或機關出
  具之在職證明。
㈧本件聲請前二年起迄今如有從事其他兼職工作,應說明平均每
  月兼職收入為何。
㈨聲請人如領有專技執照、技術士證照、職業駕駛執照、其他專
  業資格認證,應提出證明影本。 
㈩提出本件聲請前二年起迄今,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李○沛、李○安
  等3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戶)之交易明細資料或存摺影本
  (應含存摺封面、內頁明細及定存頁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後,如無法補登,亦應說明理由)。
說明本件聲請前二年起迄今,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李○沛、李○安
  等3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
  戶補助、租屋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
  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
  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
  明之。
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李○沛、李○安等3人之「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
  果表」,聲請人如有以要保人身分投保則應陳報更生聲請前二
  年平均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及繳納方式、現存之保險單價值準
  備金及解約金金額、如有以保險單辦理保單質借,則應陳報保
  險單號碼、質借金額;若有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變更保險單之
  要保人(原為聲請人)為他人,應逕向保險公司查詢變更當時
  之保單價值準金後陳報本院,並提出相關資料。
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李○沛、李○安等3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
  等相關資料(請逕向該公司申請,相關申請方式請參閱該公司
  官方網站),暨自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
  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李○沛、李○安等3人是否有為外匯、期貨
  、基金、股票、債券、ETF、其他洐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如
  有,投資之金額為何?並應說明目前持有之種類、數量及其現
  值、淨值為何,並提出相關投資證明文件。
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李○沛、李○安等3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
  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現金、定期存款、互助會款、
  汽機車、珠寶金飾、黃金、貴金屬、古董、藝術品、著作權、
  專利權、商標權、加密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
  證明(如汽機車行照、證書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
  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組
  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
  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
  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說明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之變動,包括但不限於:處分財產、償還債務、變更保
  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受清償、受賠償或保
  險理賠、免除他人債務、為他人提供擔保等,如標的係不動產
  ,應載明地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
  債證明文件。 
提出與車牌號碼000-0000、000-000號車輛相同廠牌、出廠年月
  、型式、排氣量車輛之二手車價(得以網路二手車網站查詢資
  料為佐)。
陳報債權人清冊所列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該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
  之債權數額。  
債權人清冊所載積欠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其中一筆為保
  證債務(母親為主債務人),就此應提出證明(所提繳款紀錄
  至多僅能證明聲請人母親有欠款,但不能證明聲請人為保證人
  ,另債權人並未陳報對聲請人有保證債權)。
說明114年7月至同年9月薪資明細單上所載「還款扣款2000」,
  債權人為何人、債權本金為何、現是否清償完畢,如否,現存
  債權金額為何。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
  人尚未列入債權人清冊,應重新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即含已
  列入及尚未列入之債權人)及與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債
  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說明就現居住之處所,聲請人是否支付(或分擔)租金,如有
  ,併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如無,應說明得無償使用之原因。 
說明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如何有能力
  支付更生方案,及如何能確實履行更生方案(如提出擔保或有
  保證人)而不再毀諾。 
本件聲請狀及附件如有更正,請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更正後之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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