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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楊昱辰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吳玫萱
代理人
丁詠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怡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提出「1個月內申請」之「聲請人本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㈢據聲請人陳報目前任職何處?並陳報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
  是否領有年終、三節獎金、紅利或其他獎金等?若有領取年終
  獎金、三節獎金、紅利或其他獎金,請提出該獎金之明細單。
  並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更生前六個月即114年8月至115年1月份之
  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
  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以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
  。並提出雇主出具在職之『工作證明書』及『薪資明細』(勿以聲
  請人自行提出之切結書代之)。
㈣據聲請人陳報每月之收入來源為「家庭手工」,請據實說明從
  事何種家庭手工?如何計酬?近期3個月(即114年11月至115年
  1月)家庭收工之收入金額?並提出由提供聲請人家庭手工之人
  所出具之證明(勿以聲請人自行提出之切結書代之)。 
㈤提出「聲請人本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
  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113
  年2月6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
  『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若存摺影印後未清晰,請提出向金融機構申請之歷史交易明細
  到院),★切勿以翻拍之畫面提出於本院!
㈥提出「1個月內申請」之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
  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所
  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
  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
  費繳費證明、每月繳交保險費之金額、保單質借情形,並提出
  『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
  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
  亦請註明。
㈦陳報「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失業
  補助金、失業救濟金、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
  育兒津貼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
  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
  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
  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㈧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
 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並提出車牌號碼
  :000-0000(國瑞廠牌、2016年出廠)之行照影本、現值估價單
㈩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請查明聲請人所列債權人清冊中之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
  公司」是否正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12月23日陳報「
  …查債務人與中租控股旗下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無業務上往
  來,惟查,與中租控股下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尚有未清償款項
  。…」,請查明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是否有誤繕?若有
  誤繕,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正確且完整」之債權人清
  冊。
請據實陳報聲請人目前設籍之戶籍地(雲林縣北港鎮劉厝里),
  該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
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
  利部公告115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
  ,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
  關單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
 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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