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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陳秋如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美惠
代理人
蔡岳倫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㈠項所示費用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㈡至項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繳納本件聲請費(聲請狀載附聲請費匯票,惟信封內未見匯票
  )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
  )4,000元 (必要費用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
  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應詳細閱讀下列說明、補正事項,並以條列方式,逐項照實記
  載補正,所提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
  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否則難認聲請人已
  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㈢提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温○義等2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如為農保、漁
  保、公保亦應提出相關證明)、109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溫勝義之所得資料清單部分,提出112至113年
  度即可)。
㈣提出新申請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
  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㈤聲請人陳明温○義發生意外而需受扶養,惟所提證明即診斷證明
  書僅說明其所受手術類型及後續門診追蹤,尚難逕認其已無工
  作能力,且係113年11月開立,現況不明,是應再提出補強證
  明(如身心障礙證明、近期診斷證明書);另應說明温○義有
  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並提出聲請人確有給付扶養費之證明
  (如匯款證明、温○義出具之收受扶養費證明)。
㈥提出本件聲請前二年(即113年3月12日起,下同)內所得(包
  括海外所得)、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薪資單、薪資明
  細表、薪資袋、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若已提出則免,無
  法提出應說明理由)。
㈦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公司行號或機關、職稱及工作內容,每月
  薪資結構及數額(遭強制執行或預先借支之扣款仍應計入)、
  是否領有績效、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提出公司行號或機關出
  具之在職證明。
㈧本件聲請前二年起迄今如有從事其他兼職工作,應說明平均每
  月兼職收入為何。
㈨詳予說明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列格式
  註記9A-73(公益彩券甲類經銷商)之收入178,000元、134,40
  0元之由來,並提出申請資料;又如確係借牌予他人,應陳報
  借牌者真實姓名、身分證號碼、連絡方式、借牌之對價,並應
  請該借牌者出具證明文件、販售彩券照片。 
㈩聲請人如領有專技執照、技術士證照、職業駕駛執照、其他專
  業資格認證,應提出證明影本。 
提出本件聲請前二年起迄今,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温○義等2人於
  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戶)之交易明細資料或存摺影本(應含存
  摺封面、內頁明細及定存頁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
  ,如無法補登,亦應說明理由,亦勿以久未補摺等理由拒絕提
  出最新資料;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向
  該金融機構申請並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請勿遺漏任何
  帳戶。
說明本件聲請前二年起迄今,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温○義等2人是
  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
  租屋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
  助(如台塑六輕敦親睦鄰基金)?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
  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
  ,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
  請分別註明之。
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温○義等2人之「中華民國人壽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聲請人如有以要保人身分投保則應陳報更生聲請前二年平均
  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及繳納方式、現存之保險單價值準備金及
  解約金金額、如有以保險單辦理保單質借,則應陳報保險單號
  碼、質借金額;若有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
  (原為聲請人)為他人,應逕向保險公司查詢變更當時之保單
  價值準金後陳報本院,並提出相關資料。
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温○義等2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
  資料(請逕向該公司申請,相關申請方式請參閱該公司官方網
  站),暨自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
  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温○義等2人是否有為外匯、期貨、基金
  、股票、債券、ETF、其他洐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投
  資之金額為何?並應說明目前持有之種類、數量及其現值、淨
  值為何,並提出相關投資證明文件。
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温○義等2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
  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現金、定期存款、互助會款、汽機車
  、珠寶金飾、黃金、貴金屬、古董、藝術品、著作權、專利權
  、商標權、加密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
  如汽機車行照、證書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
  產亦請註明。
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組
  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
  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
  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說明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之變動,包括但不限於:處分財產、償還債務、變更保
  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受清償、受賠償或保
  險理賠、免除他人債務、為他人提供擔保等,如標的係不動產
  ,應載明地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
  債證明文件。 
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000-0000號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及與
  該車輛相同廠牌、出廠年月、型式、排氣量車輛之二手車價(
  得以網路二手車網站查詢資料為佐),請勿以車輛出廠過久,
  已無價值等由拒絕提出;如已處分,應說明對價為何。
提出花蓮縣○里鄉○里段0000○0地號、同鄉○○段562地號、同鄉○○
  段362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同縣○里鄉○○村鎮○0號房屋之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或房屋稅籍證明,並說明是否為共有,
  如是,並應說明應有部分比例)、及上開不動產鄰近區域(如
  相同地段、同村)之近二年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網站查詢資
  料。 
提出聲證8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14年12月1日函文「完
  整」影本,並說明該執行事件之最新進度。
陳報債權人清冊所列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該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
  之債權數額。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
  人尚未列入債權人清冊,應重新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即含已
  列入及尚未列入之債權人)及與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債
  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說明就現居住之處所,聲請人是否支付(或分擔)租金,如有
  ,併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如無,應說明得無償使用之原因。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及如何能確實履行
  更生方案(如有保證人或其他擔保)。 
本件聲請狀及附件如有更正,請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更正後之繕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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