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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洪儀芳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游珮慈
代理人
陳奕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㈠項所示費用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㈡至項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繳納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
  00元(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
  時退還)。
㈡應詳細閱讀上揭說明、補正事項,並以條列方式,逐項照實記
  載補正,所提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
  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否則難認聲請人已
  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㈢提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㈣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及配偶許利郎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明細)。
㈤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係受僱他人,
  應陳報每月薪資所得結構及數額(向雇主預先借支之扣款仍應
  計入)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提出現在職證明
  (除無固定雇主者外,應由雇主出具,勿以聲請人切結書代替
  )、更生聲請前二年(即民國113年3月19日起,下同)內每月
  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袋、
  薪資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併陳報有無從事其他兼職工
  作,如有,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平均每月收入為何。
㈥若目前每月薪資或工作所得未達最低工資(115年度為29,500 
  元),應說明無法從事至少獲取最低工資以上工作之理由。
㈦聲請人之子女皆已成年,請說明其子女之工作為何?每月收入為
  若干?是否有給付孝親費給聲請人?
㈧提出113年3月19日起迄今,聲請人及配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包括證券戶)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
  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如無法補登,亦應說明理由並提供
  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㈨說明113年3月19日起迄今,聲請人及配偶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
  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老農津
  貼、重陽敬老禮金、老人津貼、兒少補助、育兒津貼等)、年
  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
  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
  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
  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㈩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及配偶名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投保查詢單」,聲請人如有以要保人身分投保則應陳報更
  生聲請前二年平均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現存之保險單價值準
  備金及解約金金額、如有以保險單辦理保單質借,則應陳報保
  險單號碼、質借金額;若有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變更保險單之
  要保人(原為聲請人)為他人,應逕向保險公司查詢變更當時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後陳報本院,並提出相關資料。
說明聲請人及配偶是否有為外匯、期貨、基金、股票、債券、E
  TF、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如有,應
  說明目前持有之種類、數量及其現值、淨值為何,並提出相關
  投資證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
  請逕向該公司申請,申請方式請參閱該公司官方網站),暨自
  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
  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聲請人及配偶,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名牌精品包包、
  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現金、汽機車、珠寶金飾、古董、藝
  術品、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產
  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
  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說明聲請人及配偶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
  目、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說明聲請人及配偶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
  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
  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
  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說明聲請人及配偶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
  償、無償行為之變動:處分不動產、動產、償還債務、變更保
  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免除他人債務、為他
  人提供擔保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號或建號),如係
  因償還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依聲請人提供之聲請狀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請確認後再行
  陳報債權人清冊:
 ⑴聲請人陳報勞保紓困貸款之債權人為臺灣土地銀行,惟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於調解時陳報其才是實際債權人,且該筆債權
    乃不參與更生之債權,請確認後再陳報。
 ⑵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調解時曾陳報對聲請人有
    受讓自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之債權,何以未見聲請人提出?
 ⑶依聯徵中心報告,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有受
    讓自慶豐大同之債權,何以在聲請更生時未見聲請人提出?
 ⑷聲請人於調解時原列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債權人,
    後於聲請更生時卻改列普羅米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債
    權人,請說明原因為何?
說明欠款之金錢去向及用途,並說明為何去做與實際收入顯不
  相當之借貸行為。
依聲請人提出之存摺影本顯示,聲請人自111年起即有保險費之
  支出,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明知有保單尚未陳報?
聲請人應說明現居住之處所為何人所有,聲請人每月是否支付
  租金?如有,係由何人支出,併提出租賃契約影本。
說明在113年聲請更生後復又撤回聲請之理由(本院113年消債更
  字第162號)?
聲請人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小於必要支出,如何確保後續能如期
  履行更生方案?可否覓得他人為更生方案之保證人、提供擔保
  之人?
說明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本件聲請狀及附件如有更正,請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更正後之繕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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