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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秋如

聲請人
即債務人
何美琦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㈠項所示費用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㈡至項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繳納本件聲請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
  00元 (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
  時退還)。
㈡應詳細閱讀下列說明、補正事項,並以條列方式,逐項照實記
  載補正,所提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
  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否則難認聲請人已
  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㈢法律扶助告知:就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有專門諮詢律師,提供扶助不收取任何費用,如屬本條例
  債務人毋庸審查扶助資力(詳見基金會網頁:https://www.la
  f.org.tw/service-project-detail/20);本件指定「鄭詠伊
  」送達代收人,應陳報:送達代收人與聲請人關係、需由其代
  收送達理由、如除代收送達外尚委由其處理本件聲請者,則應
  陳報送達代收人之學經歷。  
㈣本件聲請狀載明住所地為嘉義市,應陳報聲請時於雲林縣有無
  居所,如有,並應提出確有居住事實之相關證明。
㈤提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如為農保、漁保、公保亦應提出相關
  證明)、110至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㈥提出本件聲請前二年(即113年1月20日起,下同)內所得(包
  括海外所得)、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薪資單、薪資明
  細表、薪資袋、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若已提出則免,無
  法提出應說明理由)。
㈦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公司行號或機關、職稱及工作內容,每月
  薪資結構及數額(遭強制執行或預先借支之扣款仍應計入)、
  是否領有績效、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提出公司行號或機關出
  具之在職證明。
㈧本件聲請前二年起迄今如有從事其他兼職工作,應說明平均每
  月兼職收入為何。
㈨聲請人如領有專技執照、技術士證照、職業駕駛執照、其他專
  業資格認證,應提出證明影本。 
㈩前置調解聲請狀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就聲請前兩年收入
  載「無」、補正狀復陳報「沒有工作」,惟本件聲請狀聲請人
  欄職業載為「看護」,應予說明聲請前二年起迄今平均每月收
  入究竟為何,若未達最低工資,應說明無法從事至少獲取最低
  工資以上工作之理由。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載明聲請人已領取勞保老年一次
  給付,應說明係於何時請領、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影本
提出本件聲請前二年起迄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戶
  )之交易明細資料或存摺影本(應含存摺封面、內頁明細及定
  存頁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如無法補登,亦應說
  明理由,亦不要以久未補摺等理由拒絕提出最新資料;如有經
  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向該金融機構申請並提
  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請勿遺漏任何帳戶。
說明本件聲請前二年起迄今,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
  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年金等其
  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如台塑六輕敦親睦鄰
  基金)?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
  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
  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
  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聲請人如有以要保人
  身分投保則應陳報更生聲請前二年平均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及
  繳納方式、現存之保險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金額、如有以保
  險單辦理保單質借,則應陳報保險單號碼、質借金額;若有於
  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原為聲請人)為他人
  ,應逕向保險公司查詢變更當時之保單價值準金後陳報本院,
  並提出相關資料。
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
  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該公司申
  請,相關申請方式請參閱該公司官方網站),暨自更生聲請前
  二年內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
  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
  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說明聲請人是否有為外匯、期貨、基金、股票、債券、ETF、其
  他洐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投資之金額為何?並應說明
  目前持有之種類、數量及其現值、淨值為何,並提出相關投資
  證明文件。
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
  、現金、定期存款、互助會款、汽機車、珠寶金飾、黃金、貴
  金屬、古董、藝術品、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加密貨幣等
  ),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證書影
  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組
  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
  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
  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說明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之變動,包括但不限於:處分財產、償還債務、變更保
  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受清償、受賠償或保
  險理賠、免除他人債務、為他人提供擔保等,如標的係不動產
  ,應載明地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
  債證明文件。
說明第三人鄭吉志是否已依本院斗六簡易庭113年9月26日113年
  度六簡調字第332號調解筆錄第一項,將該調解筆錄附表一所
  示土地及建物(即斗六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同段0
  0建號建物)所有權係移轉登記予聲請人所指定之人?如已移轉
  登記,應陳報聲請人所指定之人姓名、其與聲請人關係,聲請
  人係基於何法律關係指定移轉上開不動產予該人、如有對價,
  對價為何?如上開不動產尚未移轉,原因為何?
提出斗六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
  異動索引、同段00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異動索引、
  上開土地及建物之照片(可清楚識別建物門牌號碼),並陳報
  近二年上開不動產相鄰區域(例如同地段、同路)之內政部不
  動產實價交易查詢。
提出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及與該車輛相同廠
  牌、出廠年月、型式、排氣量車輛之二手車價(得以網路二手
  車網站查詢資料為佐),請勿以車輛出廠過久,已無價值等由
  拒絕提出。
本件聲請狀載債務金額為1,414,984元,惟前置調解時所提出聲
  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所列債權數額加總僅778,319元,應確認聲
  請人所負債務金額數額,如債權人清冊有誤,應更正後提出。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
  人尚未列入債權人清冊,應重新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即含已
  列入及尚未列入之債權人)及與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債
  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說明就現居住之處所,聲請人是否支付(或分擔)租金,如有
  ,併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如無,應說明得無償使用之原因。
說明依聲請人所陳報平均每月收入(前置調解聲請狀所附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就聲請前兩年收入載「無」)低於平均每月
  必要支出,則如何支應不足額部分,如係由親友提供(如子女
  給付扶養費),應陳報親友姓名、與聲請人關係、連絡方式、
  平均每月提供金額;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
  何、如何額外有能力支付更生方案,及如何能確實履行更生方
  案(如有保證人或其他擔保)。 
請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本件聲請狀及附件之繕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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