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許秦豪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㈠項所示費用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㈡至項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繳納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 00元(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 時退還)。 ㈡應詳細閱讀上揭說明、補正事項,並以條列方式,逐項照實記 載補正,所提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 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否則難認聲請人已 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㈢提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4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 ㈣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 ㈤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含名下各項財產之估算價值) 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應依消債條例第43條規定表明應 記載之事項) ㈥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係受僱他人, 應陳報每月薪資所得結構及數額(向雇主預先借支之扣款仍應 計入)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提出現在職證明 (除無固定雇主者外,應由雇主出具,勿以聲請人切結書代替 )、更生聲請前二年(即民國113年7月2日起,下同)內每月 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袋、 薪資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併陳報有無從事其他兼職工 作,如有,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平均每月收入為何。 ㈦若目前每月薪資或工作所得未達最低工資(115年度為29,500 元),應說明無法從事至少獲取最低工資以上工作之理由。 ㈧說明受扶養人之扶養義務人各為何人(指法定之扶養義務人, 非僅指實際負扶養義務人)、身分關係,聲請人給付扶養費之 方式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身分關係應以戶籍謄本為證;聲 請人給付扶養費如係匯款,提出匯款證明,如係現金交付,應 由受領人出具證明文件)。 ㈨提出113年7月2日起迄今,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包括證券戶)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如無法補登,亦應說明理由並提 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㈩說明113年7月2日起迄今,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 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老農 津貼、重陽敬老禮金、老人津貼、兒少補助、育兒津貼等)、 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 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 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 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 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聲請人如有以要保人身分投保則應陳 報更生聲請前二年平均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現存之保險單價 值準備金及解約金金額、如有以保險單辦理保單質借,則應陳 報保險單號碼、質借金額;若有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變更保險 單之要保人(原為聲請人)為他人,應逕向保險公司查詢變更 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後陳報本院,並提出相關資料。 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為外匯、期貨、基金、股票、債 券、ETF、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如 有,應說明目前持有之種類、數量及其現值、淨值為何,並提 出相關投資證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 資料(請逕向該公司申請,申請方式請參閱該公司官方網站) ,暨自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 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名牌精品包 包、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現金、汽機車、珠寶金飾、古董 、藝術品、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虛擬貨幣等),應陳報 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 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 業項目、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 何。 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 ,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 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 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 含有償、無償行為之變動:處分不動產、動產、償還債務、變 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免除他人債務、 為他人提供擔保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號或建號), 如係因償還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說明欠款之金錢去向及用途,並說明為何去做與實際收入顯不 相當之借貸行為。 聲請人應說明現居住之處所為何人所有,聲請人每月是否支付 租金?如有,係由何人支出,併提出租賃契約影本。 說明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本件聲請狀及附件如有更正,請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更正後之繕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