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張峰豪
- 代理人
- 陳柏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消債條例)第8條、第53條第5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更生獲准,嗣於更生程序中,經本院通知提出更生方案,聲請人具狀表示無法提出更生方案,願意進行清算程序等語,揆諸前開規定,本院審酌本件是否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尚需依法審酌是否符合開始清算之要件,且聲請人亦有據實報告之義務,故請聲請人依附表所示補正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應詳細閱讀下列說明、補正事項,並以條列方式,逐項照實記 載補正,所提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 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否則難認聲請人已 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㈡提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4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如為農保、漁保、公保亦應提出相關證明)。 ㈢聲請人前於更生程序中陳報與母親一起務農,收入由母親管理 ,母親每月僅提供生活所需及零用金約1萬元(見114年11月18 日陳報狀),是應說明每月除1萬元外,由母親管理部分之金 額為何(此部分亦為聲請人收入),並提出相當證明(包括但 不限於本院114年10月17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55號裁定附表㈤ 之事項),使本院可據以核算聲請人每月收入或認聲請人所述 為實,如再以母親不願提供或其他理由推託,難認聲請人已盡 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㈣依聲請人現正值青壯、過往工作經歷,及當前勞動市場缺工之 情形,顯可獲取最低工資以上之工作,正當理性之人應會選擇 向外謀職,以最大化自身收入,惟聲請人選擇在家務農,並將 收入交由母親管理,每月僅向母親拿取生活所需及零用金約1 萬元,扣除生活費後,每月僅2,000元可供自身花用,已不合 常情,復以母親拒絕為由,不提出相關證明外,再自元大銀行 斗信分行存款存摺之明細觀之,除買賣股票頻繁外,復有數筆 以ATM存轉入與每月2,000元餘款顯不相當之金額,是上開說詞 難免令人有藉故操弄收入,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制度以達規避 債務目的,而有道德風險情事之虞,是聲請人應就此詳予說明 ,以釐清並無濫用消費者債務清理制度。 ㈤應提出聲請人之父張金聲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全部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遺產清單(遺產中如有 不動產並應提出該等不動產之最新登記謄本)、國稅局遺產稅 核定通知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或說 明各項遺產由何人繼承)、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並應提出相 關證明(本院114年10月17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55號裁定附 表項,已令聲請人說明有無繼承情事,聲請人於陳報狀中竟 置之未理,本次切勿再為疏漏)。 ㈥陳報聲請人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建物、地上物、動產、銀行存款、現金、股票、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單、可請領之保險給付、事業投資、合會債權或其他足以變現資產在內),應製作及提出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