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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2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蔣得忠

原告
社團法人中華白花文心蘭產銷協會
法定代理人
林瑞興
原告
藝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威辰、梁詠然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依對造人數提出影本),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部分其被告為何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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