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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23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陳秋如

原告
蔡憶倫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蔡奕平律師

洪慧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宗翰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6,318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381,000元(拍定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363元,原告僅繳納66,318元,尚不足45,04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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