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春美
廖章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柏凱間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45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5,6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又上訴人之民事上訴狀在具狀人欄未據上訴人吳春美簽名或蓋章,上訴程式於法未合,爰併依法裁定補正及依補正簽章後之書狀提出繕本(如經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合於法定格式之委任書),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