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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6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楊昱辰

原告
劉濬豪
被告
蔡金保 年籍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以蔡金保為被告,然原告起訴狀載被告蔡金保年籍不詳,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6日以115年度補字第17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被告蔡金保之年籍資料,而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2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查,而原告迄今並未補正,為起訴不合程式,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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