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8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蔣得忠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蔡緒良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楊凱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8,66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460 元。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