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83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蔡緒良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楊凱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8,66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460 元。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