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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冷明珍

聲請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高益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何心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1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08313-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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