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1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高益之遺產管理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莉莉
- 訴訟代理人
- 何心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1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08313-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