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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洪儀芳

聲請人
大八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采瑜
代理人
陳泓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或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永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雲林分行 114年9月21日 205,330元 LX0601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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