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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冷明珍

聲請人
陳秀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3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寶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4520-8 1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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