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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三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三四號

上訴人
本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戊○○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第三人陳進財涉嫌偽造有價證券等犯罪嫌疑,經上訴人丙○○提起本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六一號刑事自訴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刑事案件業已判決,有八十六年度自字第六一號判決書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 蕭守田~B法官 蔣得忠~B法官 林秋火

~B法院書記官 來炳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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