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七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七六七號 原 告 英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複 代理人 游開雄 右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二六號民事損害賠償事件之 法律關係為據,經本院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裁定於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 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業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有該法 院八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六二號裁定書可稽。 三、本院認有依職權續行訴訟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秋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來炳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