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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六九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六九號

上訴人
大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丁○○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甲○○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千一百二十三萬三千零五十五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伍

萬陸仟壹佰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肆佰玖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黃玉清

~B法院書記官 韓乾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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