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六九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六九號
- 上訴人
- 大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送達代收人
- 丁○○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甲○○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千一百二十三萬三千零五十五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伍
萬陸仟壹佰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肆佰玖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黃玉清
~B法院書記官 韓乾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