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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四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四號

原告
雲林縣口湖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勝昭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建忠律師
被告
萬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興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瑞芳砂石建材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俊仁律師
被告
僑龍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本訴被告並應釋明本訴原告因遲延給付被害人所生之利息及強制執行費用額,反訴原告並應補繳反訴裁判費新台幣玖仟叄佰貳拾肆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黃峻隆

~B法院書記官 周玄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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