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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七六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七六號

聲請人
日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德晶
訴訟代理人
張玲南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二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蘇錦秀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賴成育~F0~T40┌──────────────────────────────────────────────────────┐│支票附表: │├─┬─────────┬─────────┬────────┬────────┬───────────┬──┤│編│ 付款人 │ 發票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票日│備考││號││││ (新台幣)│││├─┼─────────┼─────────┼────────┼────────┼───────────┼──┤│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0000000 │壹拾萬貳仟伍佰貳│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限公司北港分行│藥學院北港附設醫院││拾陸元│││└─┴─────────┴─────────┴────────┴────────┴───────────┴──┘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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