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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
    大正砂石建材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七號 原   告   大正砂石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維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弘運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肆拾伍萬零玖佰元,折合新台幣壹佰叁拾伍 萬貳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伍佰零玖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伍 佰貳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萬叁仟肆佰捌拾貳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鍾貴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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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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