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十二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十二號
- 原告
- 甲○○○
右原告與被告裕盛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建造執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折合銀圓伍佰元,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銀圓伍元,折合新臺幣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蕭守田
~B法院書記官 張義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