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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十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建造執照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08 日

  • 原告
    甲○○○與被告裕盛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十二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裕盛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建造執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折合銀圓伍佰元,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銀圓伍元,折合新臺幣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蕭守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義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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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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