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十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建造執照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十二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裕盛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建造執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折合銀圓伍佰元,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銀圓伍元,折合新臺幣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蕭守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義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