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十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建造執照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十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裕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崧豐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建造執照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蕭守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義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