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七六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七六號
- 聲請人
- 日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德晶
- 訴訟代理人
- 張玲南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二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蘇錦秀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賴成育~F0~T40┌──────────────────────────────────────────────────────┐│支票附表: │├─┬─────────┬─────────┬────────┬────────┬───────────┬──┤│編│ 付款人 │ 發票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票日│備考││號││││ (新台幣)│││├─┼─────────┼─────────┼────────┼────────┼───────────┼──┤│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0000000 │壹拾萬貳仟伍佰貳│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限公司北港分行│藥學院北港附設醫院││拾陸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