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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四十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犇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四十九號 原   告 犇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 之,該法第二十四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同意因契約所生爭議,以原告營業場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載於兩造所簽署之融資融券契約第十六條等情,有原告提出之上開契約 書一份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原告營業場所所在地 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 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廿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楊真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廿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素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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