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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祥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八七號 上 訴 人 祥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二0五號一五0八室 被上訴 人 乙○○   住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六十七萬六千七百 九十四元,折合銀元二十二萬五千五百九十八元,應徵裁判費銀元三千三百八十四元 ,折合新台幣一萬零一百五十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胡晏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許立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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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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