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十三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十三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螺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林慶樟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基宏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
丁○○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五起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楊真明
~B法院書記官 李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