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3,2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破字第一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破字第一號

聲請人
黃澄龍律師(即黃銀陸即大裕企業社破產管理人)

  破 產 人 黃銀陸即大裕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因黃銀陸即大裕企業社破產事件,聲請破產終止,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破產終止。

理由

一、按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所稱之財產項目為坐落大埤鄉○○段八四七、八四七之一地號上建物(即門牌大埤鄉○○路○段八十巷二號)鋼骨無壁平房乙棟,以及動產SONY二十吋舊電視一台、舊國際牌洗衣機一台、舊雙人床組一式、舊廚具、衣櫥、餐桌各一台等,以及對於第三人許慶源、曾天賜之本票債權共新台幣(下同)二十五萬元。惟破產人之鋼骨無壁房屋,自七十九年興建至今,已經相當破舊,又坐落於他人土地上,且未設定地上權或長期租賃,使用法律關係不明,隨時有被請求拆除之危險,以致無人願意購買,又舊家具所值無幾,經過二次拍賣均無人應買,以當今臺灣社會的富裕狀況,根本不可能有人願意承買二手家具。又第三人許慶源、曾天賜、陳樹吉本身債臺高築,本票債權顯然難以獲償,因此破產財團之財產,應不足以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聲請人屢次向破產人聯絡,以存證信函或電話溝通,破產人一概不理,經多方打聽結果,得知破產人現在重整旗鼓,又在原址開設鈺翔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並貴為總經理,對於破產程序拒絕回應,本件已無繼續進行破產程序之實益與必要,爰依破產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破產終止。並提出:存證信函、破產人擔任鈺翔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總經理之名片、房屋稅單等為證據。

三、依破產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下列各款,為財團費用:㈠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㈡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㈢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依據破產管理人提出之統計表,及本院依職權認定之破產案件訴訟費用,目前為止,已支出及可預見必須支出之財團費用,已高達新台幣(下同)三十三萬零九百二十七元(如附表一)。然而破產人名下之農舍一棟及電視機、洗衣機、床組、廚具、衣櫥、餐桌等舊物品,經二次拍賣無人應買,底價已經減至三十萬八千元。而該農舍一棟係坐落於第三人所有之土地上,使用權利不明,導致市場應買意願低落,如果繼續拍賣,可得預見程序費用將繼續不斷增加,而拍賣底價會不斷降低。再者,若繼續依法追討債務人許慶源、陳樹吉所欠款十五萬元,因許慶源個人名下並無財產,顯然無法受償;陳樹吉名下雖有一筆位於大埤鄉之農地(面積二千九百二十五平方公尺),卻僅有應有四部分之一,並非完整所有權,無法有效使用,市場應買意願低落,有財產歸戶資料及土地謄本附卷可證。再者,追討債務人曾天賜欠款十萬元部分,因曾天賜名下只有一輛車齡十九年的老舊裕隆汽車(亦有財產歸戶資料可證),不可能有人願意出價應買,無變價可能。

四、綜上所述,本件若繼續進行破產程序,所需之程序費用估計高達三十三萬零九百二十七元,尚不包括因繼續拍賣農舍、家具等將來所需的登報費,及將來送達郵費。但破產財團能夠變價為現金之可能性,極為渺茫,足見本件破產宣告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即已不敷清償最基本之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則其他破產債權更無法受償,破產程序之進行已無必要,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本件破產程序終止,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葉明松

~B法院書記官 馮善詮┌──┬─────────┬───────┬─────────────┐│項次│ 內容 │金額(新台幣)│ 備 註 │├──┼─────────┼───────┼─────────────┤│一 │破產管理人報酬 │陸萬元 │參加債權人會議 │├──┼─────────┼───────┼─────────────┤│二 │追討債務人許慶源、│壹拾叁萬壹仟壹│律師費(起訴與執行)壹拾貳││ │陳樹吉欠款十五萬元│佰伍拾貳元 │萬元,訴訟費及相關郵費壹仟││ │ │ │捌佰零貳元、執行費及郵費壹││ │ │ │仟叁佰伍拾元、財產調查費肆││ │ │ │仟元、執行旅費肆仟元 │├──┼─────────┼───────┼─────────────┤│三 │追討債務人曾天賜欠│壹拾貳萬玖仟 │律師費(起訴與執行)壹拾貳││ │款十萬元 │壹佰肆拾玖元 │萬元,訴訟費及相關郵費壹佰││ │ │ │肆拾玖元、執行費及郵費壹仟││ │ │ │元、財產調查費肆仟元、執行││ │ │ │旅費肆仟元 │├──┼─────────┼───────┼─────────────┤│四 │目前已支出之登報費│貳仟玖佰叁拾元│(尚不包括未來繼續拍賣之 ││ │ │ │ 登報費用) │├──┼─────────┼───────┼─────────────┤│五 │破產裁判費 │陸仟叁佰伍拾元│依聲請時破產人自述財產陸拾││ │ │ │叁萬伍仟元,徵收百分之一 │├──┼─────────┼───────┼─────────────┤│六 │目前已支出送達郵費│壹仟叁佰肆拾陸│(尚不包括未來之送達費) ││ │ │元 │ │├──┼─────────┴───────┴─────────────┤│總計│叁拾叁萬零玖佰貳拾柒元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