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二九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二九號
- 原告
- 蒲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惠
右原告與被告元發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捌萬叁仟貳佰元,折合銀圓壹拾貳萬
柒仟柒佰叁拾叁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仟貳佰柒拾捌元,折合新臺幣叁仟捌
佰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蕭守田
~B法院書記官 李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