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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三號

原告
恩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軍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陳秋如

~B法院書記官 廖錦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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